铭牌应有如下内容:维修单位的名称;维修许可证编号;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;维修的年、月。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。贮气瓶*性的维修铭牌(不允许打钢字)上,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,驱动气体充装量,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、月。
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。筒体按 4.2.1 款进行水压试验,不合格的必须报废,不允许补焊。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。
内扣式器头没有(或未安装)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。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,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;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㎏的灭火器,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。无法更换的应报废。筒体严重变形的。
结构不合理的(如筒体平底的;贮气瓶外置,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)。
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贴花脱落,或虽有贴花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)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。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区)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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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灭火器筒体。维修单位必须按 3.2 条的规定,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。另外,灭火器已经使用,虽未达到 3.2 条规定的期限,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,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为防止污染环境,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。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.5 倍
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(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%)等影响强度的缺陷。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,贴花完整,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,应重新涂漆。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(水型的灭火器除外),均应进行烘干。*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-03-01 批准 1995-12-01 实施,GA 95-1995。
灭火器的橡胶、塑料件不得用**溶剂洗涤。变形、变色、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。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、损伤等缺陷。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,否则,应更换压力表。喷嘴有变形、开裂、损伤等缺陷的,必须更换。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。
灭火器的压把、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、变形、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,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,否则,必须更换。密封片、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,并符合密封要求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,并符合 GB 4402 * 2.2.5 款的规定。
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、堵塞、损伤和裂纹等缺陷,否则,必须更换。二氧化碳贮气瓶(以下简称贮气瓶)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》的 2.6 条的要求。